高兆明在《社会失范论》(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)一书中认为,法规与德规是社会两大规范系统,它们的差别在于一个是外在立法,一个是“内在立法”。这两大规范系统的协调统一,共同整合社会,使社会生活表现出有序。法规因法的理念而获得生命与价值合理性根据,法的理念正是以某种道德价值为内容。既然法是人们关系的一种社会组织状态,那么,就注定了法摆脱不了法的价值目的性纠缠。法的理念正是对法的价值目的性的反思,作为实在法的法规,只有置于法的理念之下,才有其存在的灵魂,才是活的生命体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,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其内在道德价值。这里,法规的合理性要从道德中寻找根据,并不意味着德规本身直接就是法规;法规的价值合理性从道德那里寻求,并不意味着某一具体道德规范本身就直接成为法规的终极价值依据。